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4年度延收字第149號
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
代 表 人 林宏恩
代 理 人 洪寧徽
相 對 人
即受收容人 PHAM THI HOAN(越南國籍)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PHAM THI HOAN延長收容。
理 由
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暫予收容,並經本院以114年度續收字第3695號裁定續予收容,聲請人於該續予收容期間屆滿(即114年10月24日)之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。 具延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(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):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,因受收容人無相關旅行證件,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,不能依規定執行。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。 延長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,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,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。 結 論 經本院訊問受收容人,且由聲請人代理人到場陳述,並審閱卷證資料後,認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,受收容人應准延長收容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李音儀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書記官 吳天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