延長收容
(行政),延收字,114年度,138號
KSTA,114,延收,138,2025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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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4年度延收字第138號
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

代 表 人 林宏恩
代 理 人 洪寧徽
相 對 人
即受收容人 NGUYEN TIEN THUY阮仙水(越南國籍)



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NGUYEN TIEN THUY阮仙水延長收容。
  理 由
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續予收容,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。 具延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(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):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,因受收容人無相關旅行證件,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,不能依規定執行。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。 延長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,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,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。 結     論 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明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凃明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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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