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(行政),交字,114年度,822號
KSTA,114,交,822,2025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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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4年度交字第822號
原 告 吳玲嬅
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
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00元,此
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當事人
應預納之。其未預納者,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;逾期
未納者,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、上訴、抗告、再審或其他聲
請,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起訴,應以訴狀
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;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
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,行政訴訟法第105
條第1項、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同
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之規定,於交通裁決事件也適用
之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,且原告未陳明訴訟標的
,致有起訴程序上之欠缺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以裁
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,嗣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3
日寄存送達於佳里郵局,原告並於114年7月12日領取,此有
送達證書(本院卷第37頁)、國內快捷/掛號/包裹查詢結果(
本院卷第39頁)在卷可查。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,亦
未補正上開書狀程式欠缺,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(本院卷第4
1頁)、繳費資料明細(本院卷第43頁)在卷可稽。則依上開
說明,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結論:原告起訴不合法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明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,經本院地方
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(需按他造人數附
具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凃明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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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