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4年度交字第757號
原 告 陳汪雄
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
代 表 人 張淑娟
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,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6月11日高
市裁字第32-B69A7039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,提起行
政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,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,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。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,事證尚屬明確,
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事實概要:
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21日10時16分許,在高雄市新興區六合
一路、復興一路口(下稱系爭路段)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
0號普通重型機車(下稱系爭車輛),為警以有「不依規定
駛入來車道」、「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
2次以上者(無駕駛執照)」之違規而逕行舉發,並移送被告
處理。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(下稱道交條例)第
45條第1項第3款、第21條第2項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
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(下稱道交處理細則)第2條第5項第
7目規定,以114年6月11日高市裁字第32-B69A70396號違反
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,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(下同)2
萬4900元,並記違規點數1點(下稱原處分)。原告不服,
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
三、訴訟要旨
(一)原告主張略以:
1.案發當日原告騎乘系爭車輛橫過高雄市新興區復興一路口左
轉欲返家之際,遭執勤員警攔下,經原告告知員警身份證號
碼後,員警即稱查悉原告具有無照駕駛情事,並印出乙張罰
單要求原告簽名,由於員警並無開立罰單權限,徒依個人情
緒開立罰單,且無全程錄音、錄影,執法過程不符程序正義
。又員警若認告確有無照駕駛情事,豈可令原告再行騎車離
開,因員警於案發現場開立罰單後,便請原告自行騎車離去
,此舉形同已開立乙張駕駛執照予原告,故原處分應屬無效
等語。
2.聲明:原處分撤銷。
(二)被告答辯略以:
1.被告於案發當日確實具有騎乘機車跨越高雄市新興區六合一
路雙黃實線,逆向行駛於六合一路對向車道,準備左轉復興
一路之違規駕駛行為,經執行員警巡邏查悉後隨即上前攔停
,核有「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」之違規事實。又員警於後查
知原告未曾考領駕駛執照,且前曾各於100年4月12日、109
年9月22日遭舉發具有「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」乙情,可認
原告亦有5年內違反「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」規定2次以上之
違規情事,原處分並無違誤等語。
2.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(一)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,除後述爭點外,未據兩造爭執,
並有原處分、舉發通知單、送達證書、原告駕駛人基本資料
、原告違規歷史查詢報表、另案舉發通知單、另案裁決書、
送達證書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114年6月27日高市警
新分交字第11472343300號函、職務報告等件附卷可證(本
院卷第37-57頁),堪信為真實。
(二)原告固稱當日舉發員警未全程錄音、錄影,執法過程不符程
序正義等語,惟經本院當庭勘驗播放舉發員警配戴之密錄器
連續錄影畫面光碟,當時業已連續拍攝自原告騎乘系爭車輛
違規逆向左轉,迄至員警攔查原告之全程(詳本院卷第79-8
8頁),此亦經原告當庭確認無訛(本院卷第77頁),原告
上開主張顯與客觀事證相悖,而無可採,合先敘明。
(三)按雙黃實線係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(下稱設置
規則)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8目及第165條第1、2項規定而
設置於路段中,作為分向限制線,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
,並雙向禁止車輛跨越行駛(包括超車、跨越或迴轉);故
車輛行駛於道路時,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(下稱道安規則
)第97條規定在應遵行之車道內行駛,且不得駛入來車車道
,否則即有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「不依規定駛入來車
道」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。經查,觀諸附表一所示本院當庭
勘驗員警配戴之密錄器連續錄影畫面部分截圖,清晰可見原
告騎乘系爭車輛原行駛於六合一路,於近復興一路交岔路口
時,即跨越六合一路雙黃實線(分向限制線),並逆向行駛於
六合一路對向車道準備左轉復興一路,嗣遭巡邏員警當場查
緝而遭攔停,是原告具有「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」之交通違
規行為,核屬事證明確。
(四)次參本院當庭勘驗員警攔查原告後,迄至原告駕車離去之雙
方對話內容(詳附表二),足認原告係因前述「不依規定駛
入來車道」之交通違規行為,而遭員警攔查。嗣經原告告知
員警其身份證字號,員警當場以攜帶設備職權查詢原告之駕
駛人資料,因而獲知原告並無駕駛執照,原告雖先推稱並未
攜帶駕駛執照出門,然經員警查詢後,確認原告確無駕駛執
照,且前於5年內已有無照駕駛2次而遭查獲舉發之違規情事
,此節核與被告提出之原告駕駛人基本資料、原告違規查詢
歷史報表及另案舉發通知單所載內容相符(本院卷第43-49
頁)。員警得悉後,亦當場告知原告因其具有5年內違反「
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」規定2次以上情事,須就此併同舉發
,原告乃強力反彈,當場拒絕簽收本案舉發通知單等情,堪
認員警係輸入原告之身份證字號後,方查知原告並無駕駛執
照,且前於5年內已因此情遭舉發2次,確有違反道交條例第
21條第2項規定之違規情形,員警與原告對話過程語氣均屬
平和,員警依法舉發原告具有上開違規事由,亦無違失。至
原告主張員警並無開立罰單權限,且員警知悉原告並無駕駛
執照,開立舉發通知單後即放任原告騎乘系爭車輛離去之行
為,無異形同已開立乙張駕駛執照予原告等語,此乃原告個
人之主觀認知,核與上述規定不符,無足為原告有利之認定
,原處分書所載之違規事實,均屬正確無誤,原告主張難認
有據。
五、結論:
(一)綜上所述,本件原告違規事實明確,被告依法作成原處分,
核無違誤,原告訴請撤銷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(二)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卷內事證,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
無庸逐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
(三)本件訴訟費用第一審裁判費300元,應由原告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法 官 林婉昀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
提出上訴狀,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
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
體事實,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;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
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(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
人數附繕本)。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者,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
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李虹賢
附錄應適用法令:
一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⒈第45條第1項第3款:「汽車駕駛人,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
一者,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:三、不依
規定駛入來車道。」
⒉第21條第2項:「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
者,處新臺幣八萬元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;如肇事致人
重傷或死亡,得沒入該汽車。」
二、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
第2條第5項第7目:「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當
場舉發者,除依本條例處罰外,並予記點:一、有本條例下
列情形之一者,各記違規點數一點:(七)第四十五條第一
項。」
附表一:原告違規影像截圖(其餘詳本院卷第79-82頁)
◎勘驗標的:員警密錄器影像 ◎檔案1(2025_0521_101240_741) 1.畫面時間10:15:22-10:15:22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(車牌號碼000-000號)行駛於六合一路,於近復興一路交岔路口時,系爭車輛跨越六合一路雙黃實線(分向限制線),並逆向行駛於六合一路對向車道準備左轉復興一路。 2.畫面時間10:15:23-10:15:28 員警見狀上前攔停。
附表二:員警攔查原告過程雙方對話(本院卷第83-86頁)
◎勘驗標的:2025_0521_101540_742、743 ◎光碟放置位置:本院卷證物袋 ◎勘驗內容:影片中僅有原告1人,攔查過程中與員警進行對話: 員警:好,看可不可以守規矩去買啊。 原告:沒阿,我就想從那邊彎過去那裡買樂透,身上沒帶錢啊。 員警:六合、復興,身分證還是那個……? 原告:一零二四。 員警:一零二四。 原告:五九三八六、三八二! 員警:五九三八二,陳汪雄是你嗎? 原告:對。 員警:啊,你沒有駕照耶。 原告:我沒帶出來,就沒帶出來。 員警:沒帶出來?你根本就沒有啊,你沒有駕照啦,對吧?這要開單哦! 原告:什麼? 員警:你出生年月日是多少? 原告:40年4月22日。 員警:住哪裡? 原告:什麼?民權路,住那個那個,鄭和路……8樓。 員警:好,等我一下,來先吹氣一下。 原告:吹氣就好嗎?不用含住? 員警:OK,好,來! 原告:(配合員警酒測) 員警:好了。稍等一下。來幫我在這紅單簽收一下,簽空白的地方。 原告:你給我開罰了什麼? 員警:你這…這條是你無照駕駛還5年累犯這樣。 原告:你給我開罰無照駕駛喔? 員警:你沒有駕照你不知道嗎? 原告:沒啊,你給我開無照駕駛,我中低收入戶,怎麼負擔的起呀?你也沒看在我配合的那麼好,卻給我直接開罰最重的,我怎麼負擔的起呀?我1個月的都被你拿光了啊,對不對? 員警:這都查得到啊。 原告:什麼?對不對?我多麼配合,你都沒有考慮,卻給我直接開罰最重的,你是叫我怎麼負擔得起呀? 員警:這要怎麼說,原本我只想開罰這條而已,是我不知道你無照。 原告:啊我就老實跟你說沒駕照,你給我開罰這個,你是要叫我怎麼負擔的起呀? 員警:原本我只想開罰這而已,但如果只開罰這,我回去也是查的到。 原告:不是啦,你給我開這個無照駕駛,你就沒有同情心嘛,70幾歲的老人,又是中低收的人,你開罰這個就是要我負擔不起,我怎麼簽得下去啦!對不對?你就沒同情心,跟你配合的那麼好,沒給你反抗跟吵鬧,你直接開罰最重的,是要讓我死喔?對不對? 員警:不是這樣說的。 原告:我是中低收的人,你卻要……(語意不清)。 員警:你有要簽收嗎? 原告:什麼? 員警:你有要簽嗎? 原告:我不要簽啊,我就負擔不起。 員警:你要簽收嗎?要收受紅單嗎? 原告:你開這個,就等於紅單了,無照駕駛這……(語意不清)。 員警:你要簽嗎?要收受紅單嗎? 原告:不要啦,不要啦。 員警:來,我告訴你,陳汪雄先生,現在是114年5月24日10點16分在六合路新興區六合一路到復興一路。給你開這條45條1項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,跟21條2項就是5年內違反那個21條1項1款,就是5年內有無照駕駛2次以上,給你作告發。你的到案日期是114年6月20號,到案處所是高雄市裁決中心。你如果不收受,會寄給你,就這樣。 原告:不是啦,我是說你執法要有點同情心,對不對?對方都非常配合,你直接罰最重的下去,你是要怎麼讓人簽得下去呀? 員警:法律規定就是這樣,我也沒辦法改啊。 原告:對不對?你至少跟我講一下啊,下次怎麼樣,這樣不可以。你開這麼重的,叫我負擔不起的,這種出來有道理嗎?對不對? 員警:好了,你可以離開了。小心一點,多加注意,要注意安全。 原告:什麼? 員警:騎車注意安全,可以離開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