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騷擾防治法
(行政),簡字,113年度,226號
KSTA,113,簡,226,202510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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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3年度簡字第22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○○○
訴訟代理人 林子恒律師
上列上訴人因性騷擾防治法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18日11
3年度簡字第22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
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,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,
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,000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。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法 官 黃姿育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郭孟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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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