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訴字第56號原 告 龍欣工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彥龍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 表 人 江健興 訴訟代理人 許宏竹 詹育瑞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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