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3年度交字第155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劉濬瑋
送達代收人 劉敏成
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
所間交通裁決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本院113年度
交字第1556號判決提起上訴。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
款規定,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人之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法 官 顏珮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洪儀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