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586號
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被 告 黃廉恩
上列原告與被告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
1,000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,548元,應繳第1審
裁判費1,500元,原告僅繳納1,000元,尚欠500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
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廖美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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