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579號
KSEV,114,雄補,2579,2025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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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579號
原 告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宋宗龍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秋穗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,589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
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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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