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519號
KSEV,114,雄補,2519,20251027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519號
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
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
被 告 王秀玲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
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4195號支付命令
,該命令於114年8月28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
幣(下同)1,021,299元(含本金296,299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
息659,091元、違約金65,90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3,551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3,051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許弘杰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