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516號
KSEV,114,雄補,2516,2025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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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516號
原 告 戀戀MORE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吳俊霆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蘇秀娟發支付
命令,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
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,17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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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