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487號
KSEV,114,雄補,2487,2025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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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487號
原 告 鄭靖惠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慧梅、盧綉卿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,000元
(計算式:56,000+94,000=150,000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5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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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