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480號
原 告 許淑評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再來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
○路00巷00弄0○0號5樓漏水予以修復,並陳明修復費用含「漏水
修復費用」及「漏水造成房屋毀損之修繕費用」新臺幣(下同)
7萬元由被告負擔(另聲明「訴訟費用及訴訟期間若須由第三方
鑑定單位進行鑑定,其鑑定費用皆由被告負擔」部分,係法院判
決時依職權認定,非屬訴之聲明範疇)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
核定為7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 記 官 冒佩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