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475號
KSEV,114,雄補,2475,2025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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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475號
原 告 李紀芬
上列原告與被告覃筱瑩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5,195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4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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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