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463號
原 告 吳雙如
被 告 陳姿君
本件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
114年度司促字第13670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
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94,476元,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500元,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
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書 記 官 賴怡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