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449號
KSEV,114,雄補,2449,2025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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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449號
原 告 吳孟諴
訴訟代理人 林帥孝律師
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林哲維發支付命
令,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
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18
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68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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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