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434號
原 告 陳漢中即安泰工程行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友力營造股份
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3,745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1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 記 官 冒佩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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