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433號
KSEV,114,雄補,2433,2025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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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433號
原 告 呂余秀菊


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上列原告與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369,47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0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
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 記 官 賴怡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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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