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409號
KSEV,114,雄補,2409,2025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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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409號
原 告 劼耕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馬翔嬉
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化公園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
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: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萬5,533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790元,扣除已繳之500元,原告尚應補
繳5,290元。㈡提出民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 記 官 林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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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劼耕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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