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392號
KSEV,114,雄補,2392,2025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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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392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被 告 張明標
張振福
張玉治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
處理之。因繼承回復、遺產分割、特留分、遺贈、確認遺囑
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家事丙類事件,家事事
件法第2條前段、第3條第3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準此家事事件
依前開規定僅得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,性質上即屬專屬管
轄,而代位分割遺產訴訟,所涉者為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,
被告並得以被代位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,其本質仍與丙
類事件相當,應屬家事事件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
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果參照),是以代位
分割遺產訴訟亦屬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專屬管轄事件。再按因
繼承回復、遺產分割、特留分、遺贈、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
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,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
所地之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家事事件法第70
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就被繼承人張振興於本院112年度司執
字第94834號分配表分配所得案款新臺幣441,953元准予依被
應繼分比例分割。而原告係本於被告A05之債權人地位,
代位A05就其與其他被告因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遺產為分割
,是本件訴訟標的乃A05與其他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
核其性質係家事事件法規定之丙類事件,依前引規定及說明
,乃專屬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事件。又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
振興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前鎮區,有除戶謄本在卷可稽,
故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,本院自無管轄權
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有違誤,依前引規定,本
院自應依職權移轉管轄,爰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
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游芯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勁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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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