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380號
KSEV,114,雄補,2380,2025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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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380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

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成財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萬8,403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 記 官 林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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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公司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