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352號
KSEV,114,雄補,2352,2025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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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352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江家福

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嘉鴻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9,05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超過期限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賴怡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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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