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349號
KSEV,114,雄補,2349,2025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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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349號
原 告 劉孟
被 告 張登堯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500元。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超過期限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賴怡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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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