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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348號
KSEV,114,雄補,2348,2025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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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348號
原 告 蕭邦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楊富貴
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堯錚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
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萬1,70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500元,扣除已繳之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1,000元。㈡提出民
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 記 官 林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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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