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342號
KSEV,114,雄補,2342,2025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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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342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奕壽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
14474號支付命令,該命令於114年9月2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法
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
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31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經扣
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
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
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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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