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340號
原 告 徐鶴芯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婉齡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
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
0元,扣除已繳之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1,000元。㈡提出民事起訴
狀及繕本各一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