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331號
原 告 順榮紙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
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品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
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: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17萬7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7,206元,扣除已繳之500元,原告尚應補
繳9萬6,706元。㈡提出民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。如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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