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會員月費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266號
KSEV,114,雄補,2266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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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266號
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

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員月費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林武忠發支
付命令,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
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60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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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