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184號
KSEV,114,雄補,2184,2025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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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184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
被 告 張嘉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已繳納新
臺幣(下同)2,100元。惟,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
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192,939
元,及其中186,568元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則依上開規定,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
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月19日止(見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)
之利息,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94,166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
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0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
納之裁判費2,1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700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
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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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