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094號
KSEV,114,雄補,2094,2025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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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094號
原 告 胡美紅
訴訟代理人 許宏吉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牧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4,46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,另具狀聲請
訴訟救助(本院114年度雄救字第42號),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
確定,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
訟費用;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
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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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