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021號
KSEV,114,雄補,2021,2025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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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021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柏仁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,454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書 記 官 黃琬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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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