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1900號
KSEV,114,雄補,1900,2025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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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900號
原 告 衛儀珍
上列原告與被告鍾艾庭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
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0696
號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
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1,
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書 記 官 黃琬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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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