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894號
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灝即木匠原木系統傢俱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
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核
發114年度司促字第8807號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8,46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
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,如逾
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書 記 官 黃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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