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等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1689號
KSEV,114,雄補,1689,202510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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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689號
原 告 張雪蓮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鶴壽間清償債務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
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
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
,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4日起訴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新臺
幣(下同)80,000元,及自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
%計算之利息,則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0,000元(聲明第1項後
段請求利息部分,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損害賠償,不併
算其價額);再加計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500,000元,故核定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80,000元(計算式:80,000+500,000=580,
000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74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書 記 官 黃琬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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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