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4年度,784號
KSEV,114,雄簡,784,202510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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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78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郭美玲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華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上訴人對本
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56,058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為5,3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
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書 記 官 黃琬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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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