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4年度,757號
KSEV,114,雄簡,757,202510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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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75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吳翰林 指定送達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○0

訴訟代理人 陳益賓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祐綸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為新臺幣(下同)843,246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8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
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依法駁回上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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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