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4年度,2151號
KSEV,114,雄簡,2151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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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簡字第2151號
原 告 張玉
被 告 NGUYEN THI HOAI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
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(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89號),本院於
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
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  原告主張被告NGUYEN THI HOAI(中文阮氏懷,Telegram
暱稱「jennie」)於民國113年3月中旬某時許,加入通訊
體Telegram暱稱「穆留人」、「千尋」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
詳之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詐欺集團,並擔任提領詐欺贓款之
車手工作。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
所有,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、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
犯意聯絡,於113年3月17日14時許,通訊軟體LINE暱稱「靜
雯」、「中信線上客服」向原告佯稱:蝦皮帳戶遭凍結需跟
銀行進行線上認證云云,致原告陷於錯誤,依指示操作於11
3年3月17日16時14分許,匯款新台幣(下同)99,128元至訴
外人王竣偉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,另於11
3年3月17日16時14分許,匯款53,986元至王竣偉所有之郵局
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,以此掩飾、隱匿該集團之不法
所得來源去向,或不及交付而遭法院扣押而未及掩飾或隱
匿。而被告所為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業經本院11
3年度審金訴字第1338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(下稱系爭
刑案),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之事
實,而被告未爭執上開事實,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,爰
判決如主文。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再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,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 定,裁定移送前來,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,其於 本院審理期間,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,並無訴訟費用 負擔問題,附此敘明。  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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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