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4年度,1997號
KSEV,114,雄簡,1997,20251003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1997號
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訴訟代理人 温炎輝
被 告 楊智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(下同)3,580元。惟,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58,569
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則依上開規定,本件原告
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月4日止(見民事起訴狀上
本院收文章戳)之利息、違約金,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60,246
元(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3,710元,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後,尚應補繳130元。
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依法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
附表一:
編號 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訖期間 (民國) 利率 (週年利率) 違約金計算方式 (民國) 1 246,460元 自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12,109元 自11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
附表二: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