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1860號
原 告 李朱貴
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
謝孟璇律師
張嘉琪律師
被 告 廣亨國際科技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岳臻
被 告 吳陳伶宜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上午9時25分
整,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
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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