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4年度,1732號
KSEV,114,雄簡,1732,2025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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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簡字第1732號
原 告 劉珠媛



被 告 邵志

張○○因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金訴字第702、812號、114年度金訴
字第5號)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(114年度附民字第397號),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,原告變
更對被告提起訴訟,本院民國(下同)11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台幣(下同)1,890元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被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但依其提出書狀主張:被告
詐欺集團以Line稱「阮慕華」、「偉享客服」等聯絡原告,
以假投資詐騙手法及佯稱,致原告陷於錯誤,於112年10月3
1日上午9時11分匯款12萬1,871元至土地銀行○○分行被告帳
戶,由被告領取款項,請求賠償。並聲明:㈠被告應賠償原
告12萬1,8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抗辯:伊於112年9月間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結識暱稱
「Mar」之女子,其後自稱「蔡雅婷」,並自介為34歲單身
女性,嗣後對伊噓寒問暖,伊當時已00餘歲,2人以老公
婆稱呼,「蔡雅婷」先說任職之公司訂單多、金錢流量大,
需要帳戶協助避稅,並以因此多一份收入,可供2人將來共
同生活,最終使伊被騙將土地銀行帳戶給「蔡雅婷」之公司
避稅用,並依「蔡雅婷」之指示補辦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
密碼,後來伊發現帳戶不能使用才去報警,伊亦是被騙。並
聲明:㈠原告之訴駁回;㈡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,請准免
假執行。
四、被告就其所辯已提出對話紀錄、報案證明單為證(見本院卷
第123至139頁、第169頁),經核相符,且所辯與臺灣屏東
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381號不起訴處分書(見
本院卷第171至177頁)亦屬相符,而原告並未提出與被告所
辯不符之說明及證據,自堪信被告所辯與事實相符,應堪採
信。被告既未參與詐騙,即使原告有受詐騙之事實,亦不得
請求被告賠償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所訴於法無據,不應准許,且所訴既於法無
據,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,應併予駁回。  
六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判決如主文(訴訟費用負擔 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)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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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