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4年度,1714號
KSEV,114,雄簡,1714,2025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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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簡字第1714號
原 告 鄭進財
被 告 柯業昌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
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(113年度附民字第889號),本院於民國
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45,000元,及自113年3月29日
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因此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  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成立並擔任Telegram「胖子天地群組」、
胖子天地」等群組之主持人,招募訴外人黃柏瑋傅祥
祐、蔡宜靜薛宗旭、許家維、盧則均、吳承志、賴亦家、
許仁川郭冠宏李泰澤、陳恩杰等人負責擔任派車手、面
交取款車手或幣商等工作。柯業昌等人及該詐欺集團不詳成
員間,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
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,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
「技術工程」、「XUBS」、「錢向未來」、「VirT-X」向原
告施以詐術,佯稱:可以加入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,
需向指定幣商購買虛擬貨幣投資云云,致原告陷於錯誤,依
指示於112年7月16日14時許面交44萬5千元面交許家維購買
虛擬貨幣,並將虛擬貨幣轉入詐欺集團掌握之電子錢包,以
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,掩飾、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去向。因
此,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法院判決
被告應給付原告445,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按照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受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
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。
四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;數人
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;不能知
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;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行為人
,民法184條第1項、第185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被告
經合法通知未到庭,也未以書狀提出任何證據資料,應視同
自認。原告上開主張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26、
527、528、529號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閲屬實,被告上開侵
權行為事實,足可認定。詐騙集團的詐騙行為是故意以背於
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,構成侵權行為。被告為共
犯,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。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
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
部之給付,此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,被告與詐欺集團
成員既為連帶債務人,原告依上開規定,自得單獨向被告請
求賠償。
五、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445,000元
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29日起(附民卷第11
頁)至清償日止,依照年息5%計算之利息,洵屬有據,應予
准許,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
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,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
納裁判費,其於本院審理期間,亦未衍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
,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,附此說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賴怡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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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