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1641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陳俐蓁
被 告 聯彰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黃國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所為
之判決,應予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主文第三項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4,230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