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4年度,153號
KSEV,114,雄簡,153,2025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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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153號
原 告 歐政豪
訴訟代理人 柯雄禎
萬維堯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璋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訴
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3萬7,000元,嗣於民國
114年9月24日擴張訴之聲明,訴訟標的金額為168萬5,995元,擴
張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4萬8,995元,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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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第2條第1項規定,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,750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
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此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林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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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