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152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謝傑宇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昕葦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
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1萬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3萬50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
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
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