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建簡字,114年度,24號
KSEV,114,雄建簡,24,20251017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建簡字第24號
聲 請 人
即 被 告 曾志麟

訴訟代理人 張槿倫
黃榕
相 對 人
即 原 告 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陳永宏
訴訟代理人 江斌榮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41號確認區分所有權
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(含其後改分之訴訟事件)訴訟確定前,停
止訴訟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
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
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係指他訴訟之法
律關係是否成立,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(最高法院10
1年度台抗字第224號裁判要旨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依民國113年5月24日全家福大樓第二
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大樓外牆拉皮重大修繕工程(
下稱系爭工程)交由第三人華奕營造有限公司以新臺幣(下
同)42,166,337元承攬,所需工程款由該大樓住戶每戶按各
區分所有建物權狀面積(含共有建物在內)佔總樓地板面積
之比例分擔,而每坪應分攤工程款則按總工程除以總樓地板
面積計算(下稱系爭決議),據此請求伊給付分攤工程款37
2,797元(下稱系爭分攤款)。惟系爭決議有無效事由,經
伊另訴提起確認系爭決議無效訴訟,由本院以114年度補字
第1741號受理在案(下稱另案),且尚未終結,另案之訴訟
標的既為本件訴訟之前提法律關係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
條第1項規定,請求於另案終局判決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
序等語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依系爭決議請求聲請人給付系爭分攤款,有11
3年5月24日全家福大樓第二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紀錄
全家福二代建物謄本資料分析表(各戶分攤金額)在卷可
稽(見本院卷第19至33頁),可見系爭決議是否有效存在乃
本件訴訟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,而系爭決議效力存否乃另案
之主要爭點,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另案卷證核閱無訛。本院
審酌本件訴訟所為裁判既應以另案之法律關係存否為據,為
免裁判歧異,兼顧訴訟經濟,依前引規定及說明,即有裁定
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。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
予准許。
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游芯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勁丞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華奕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