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4年度,2432號
KSEV,114,雄小,2432,2025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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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小字第2432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
訴訟代理人 王璿燁
上列原告與被告方世傑(已歿)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提出被繼承人方世傑身分證統
一編號:Z000000000)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、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
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及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,並具狀陳明是否聲
明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
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承受訴訟
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他造當事人,亦得
聲明承受訴訟,民事訴訟法168條、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又原告之訴,有欠缺無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
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原告之訴,有當事人不適
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
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
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
程序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6款及同條
第2項第1款、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,然被告方世
傑於同年9月8日死亡,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其戶役政資訊網站
查詢-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。被告既於起訴後死亡,參諸
上開規定,爰命原告限期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,本院方能 依法通知後續行本件訴訟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冒佩妤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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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