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小字第2406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
被 告 張詠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
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
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
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民法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代位之法
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。經查,本件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燕
巢區、楠梓區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道路交通事
故調查報告表㈡-1在卷可稽,侵權行為地為高雄市湖內區,
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附卷可憑
。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
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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