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小字第2317號
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
訴訟代理人 賴郁婷律師
沈冠儒
被 告 張夢庭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;訴訟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
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又合意管轄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
管轄,惟當事人既已合意於法定管轄之外,另定合意管轄法
院,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,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
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,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。
二、經查,依原告提出Worldgym專業技術培訓課程訓練費用協議
書(下稱系爭協議書)第2條約定,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(下同
)30,700元,該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2項規定:「除依民事訴
訟法對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,因本協
議所產生之相關爭議,甲、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
為管轄法院」等語,此有系爭協議書影本附卷足憑(見本院
第13頁),足見此一合意管轄為排他性之合意管轄,應優先
於其餘民事訴訟法管轄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台中地方法院管
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前開法
條之規定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廖美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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