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4年度,2306號
KSEV,114,雄小,2306,2025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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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小字第2306號
原 告 哥白尼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王志宏
被 告 郭黃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
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小額訴訟程序亦同,此觀同法第436
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原告提起給付管理費之訴,惟未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
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日送達原
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39頁),惟原告逾期
迄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
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(見本院卷第41至49頁)
,揆諸前揭規定,原告起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 周子宸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黃琬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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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