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小字第2305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被 告 邱佳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
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
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
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而本件侵
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,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
大隊函附交通事故資料可憑,被告住所則在屏東縣,有戶役
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,均非屬本院轄區。
是依上開規定,並審酌本件被告應訴便利性,本件應由臺灣
屏東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
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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